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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索引: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中规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此次的节水《办法》对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行业用水定额由谁制订: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同时规定了用水指标如何确定、转移等相关事项。
超定额累进加价:不节水要付高昂代价
原文索引: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门,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这一规定意味着用水单位如果超过用水指标用水,将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因为2004年北京水价调整后,行政及事业单位水价已达到每立方米5.4元,洗车业、生产纯净水企业为41.5元,洗浴业达到61.5元。以洗浴业为例,如果超用的水达到定额的40%以上,这部分水除要交纳每立方米61.5元的水费外,还要缴纳每立方米184.5元的累进加价费用。针对执行累进加价可能遇到的问题,《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2002年《水法》中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时的科学性,也是限制用水行为的有效手段,是达到节约用水目的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北京市此前执行累进加价的倍数较高,水价调整后,考虑到节水管理措施的操作性和用水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将累进加价倍数调整为目前水价的1~3倍。
非传统水源的应用得到强化
原文索引:“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北京是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非常重要。近年来他们对此进行了不懈努力。资料显示:北京去年利用再生水达到2亿立方米,市区内有23个居民社区使用中水冲厕或绿化,62个洗车站利用中水洗车。这一次的规定将再生水利用法制化,且制定了相关的罚则,如“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对再生水的推广使用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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