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索引︰節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核定用水單位的用水指標,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標下達到相關用水單位。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實施〈水法〉辦法》中規定︰“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此次的節水《辦法》對這一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了行業用水定額由誰制訂︰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市節水管理部門和市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規定“行業用水定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同時規定了用水指標如何確定、轉移等相關事項。
超定額累進加價︰不節水要付高昂代價
原文索引︰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節水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用水指標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據實交納水費外,由節水管理部門根據該單位用水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按照下列倍數收取累進加價費用︰超出規定數量20%(含本數)以下的部門,按照水價的1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20%至40%(含本數)的部分,按照水價的2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價的3倍標準收取。
這一規定意味著用水單位如果超過用水指標用水,將要付出高昂的代價。這是因為2004年北京水價調整後,行政及事業單位水價已達到每立方米5.4元,洗車業、生產純淨水企業為41.5元,洗浴業達到61.5元。以洗浴業為例,如果超用的水達到定額的40%以上,這部分水除要交納每立方米61.5元的水費外,還要繳納每立方米184.5元的累進加價費用。針對執行累進加價可能遇到的問題,《辦法》還進一步規定︰“用水單位不按時繳納累進加價費用的,由節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水定額管理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是2002年《水法》中確定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時的科學性,也是限制用水行為的有效手段,是達到節約用水目的的一項重要經濟手段。北京市此前執行累進加價的倍數較高,水價調整後,考慮到節水管理措施的操作性和用水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最終將累進加價倍數調整為目前水價的1∼3倍。
非傳統水源的應用得到強化
原文索引︰“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地區內的工業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綠化用水鼓勵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逐步減少使用城市自來水。”“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雜用用水,應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來水。”
北京是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非傳統水源的開發、利用非常重要。近年來他們對此進行了不懈努力。資料顯示︰北京去年利用再生水達到2億立方米,市區內有23個居民社區使用中水沖廁或綠化,62個洗車站利用中水洗車。這一次的規定將再生水利用法制化,且制定了相關的罰則,如“住宅小區和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使用自來水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這對再生水的推廣使用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