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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把节水的水管理摆在优先的地位。节水和提高水的有效利用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应当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作为水管理考核的核心目标,(而不是供水愈多愈好作为考核目标)。灌溉是农业的用水大户,有效的灌溉无疑是节水的首要任务。目前引用水量一半未到田间,而田间的作物耗水量也不到进入田间水量的一半。因此提高灌溉效率的潜力很大。目前国际上流行采用“三R”,即节水(Reduce)、重复利用(Reuse)、循环利用(Recycle)来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符合节水原则的。假如我们能把高质量淡水用于生活饮用,把合乎标准的水用于工业,再把经过处理的水用于农业,这是符合节水的需水管理。另外充分利用雨、洪又是实现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新途径。事实上我国半干旱地区年降水量在250—550毫米的约占220万平方公里,目前我们讨论的水资源量仅仅是降水量20%的地表径流量和很少可利用的地下水资源量。实际上目前降水量中除20%左右为作物吸收外,60%为无效蒸发(可以通过集水工程加以收集利用)。1991年我国在河南卫辉市道士坟村创造了水窑配滴灌,实现全村人均一亩水浇地的经验,仅仅将2—3平方公里面积上的雨量加以收集到40个水窑内即可以实现。因此节水管理也包括利用天然降雨量。应当把节水工程放在兴建新的水利工程同等重要的地位。
2.建立正确的水价和费用回收体系是21世纪强化水管理的重要政策。要把水价看作是使水管理有效利用的经济工具。通过转变观念,征收水资源费和调整水价。目前实际市场水价远远偏离水成本价的做法是不利于实现节水的。因为节约一方水的费用远大于供一方水的费用;而处理一方水的费用又远大于节约一方水的费用;这是难以实现节约用水的目的的。要从制度上体现国家节约用水的政策。在计划外的超指标用水要采取高价措施以限制使用。这方面在国际上已有成功的经验,应加以吸取。
3.从法律上保证水资源合理分配是强化水管理的保证。要想节约用水,首先必须计划用水(包括限量开采地下水)。计划用水要立法才能保证,这已是国际上解决水争端的河流的通用做法。例如土耳其、叙利亚与伊拉克三国关于幼发拉底河以及印度与孟加拉国关于恒河的枯水期的水分配协议形成法律,并有专门委员会来监督。美国加州现行法律规定至少有25%河川径流必须为野生动物和风景河流而保留人海。我国华北河流断流现象也必须建立枯水期水量的分配法律来加以解决。否则形成只有上游用够了再给下游使用的状况。对地下水的开采许可证制度以及限量使用制度也应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否则难以实现计划用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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