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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當把節水的水管理擺在優先的地位。節水和提高水的有效利用不能停留在口頭上,應當把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作為水管理考核的核心目標,(而不是供水愈多愈好作為考核目標)。灌溉是農業的用水大戶,有效的灌溉無疑是節水的首要任務。目前引用水量一半未到田間,而田間的作物耗水量也不到進入田間水量的一半。因此提高灌溉效率的潛力很大。目前國際上流行采用“三R”,即節水(Reduce)、重復利用(Reuse)、循環利用(Recycle)來提高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是符合節水原則的。假如我們能把高質量淡水用于生活飲用,把合乎標準的水用于工業,再把經過處理的水用于農業,這是符合節水的需水管理。另外充分利用雨、洪又是實現有效利用水資源的新途徑。事實上我國半干旱地區年降水量在250—550毫米的約佔220萬平方公里,目前我們討論的水資源量僅僅是降水量20%的地表徑流量和很少可利用的地下水資源量。實際上目前降水量中除20%左右為作物吸收外,60%為無效蒸發(可以通過集水工程加以收集利用)。1991年我國在河南衛輝市道士墳村創造了水窯配滴灌,實現全村人均一畝水澆地的經驗,僅僅將2—3平方公里面積上的雨量加以收集到40個水窯內即可以實現。因此節水管理也包括利用天然降雨量。應當把節水工程放在興建新的水利工程同等重要的地位。
2.建立正確的水價和費用回收體系是21世紀強化水管理的重要政策。要把水價看作是使水管理有效利用的經濟工具。通過轉變觀念,征收水資源費和調整水價。目前實際市場水價遠遠偏離水成本價的做法是不利于實現節水的。因為節約一方水的費用遠大于供一方水的費用;而處理一方水的費用又遠大于節約一方水的費用;這是難以實現節約用水的目的的。要從制度上體現國家節約用水的政策。在計劃外的超指標用水要采取高價措施以限制使用。這方面在國際上已有成功的經驗,應加以吸取。
3.從法律上保證水資源合理分配是強化水管理的保證。要想節約用水,首先必須計劃用水(包括限量開采地下水)。計劃用水要立法才能保證,這已是國際上解決水爭端的河流的通用做法。例如土耳其、敘利亞與伊拉克三國關于幼發拉底河以及印度與孟加拉國關于恆河的枯水期的水分配協議形成法律,並有專門委員會來監督。美國加州現行法律規定至少有25%河川徑流必須為野生動物和風景河流而保留人海。我國華北河流斷流現象也必須建立枯水期水量的分配法律來加以解決。否則形成只有上游用夠了再給下游使用的狀況。對地下水的開采許可證制度以及限量使用制度也應制定強有力的法律措施,否則難以實現計劃用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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